案例一
半個多月前,12歲的言言由母親帶著去玩卡丁車。工作人員看言言的身高已經超過了1.45米,就讓言言的媽媽購買了兩張“標準票”。
“左腳剎車、右腳油門,車打滑了不能動,舉手示意工作人員救援……”工作人員指導后,就開始計時發車了。言言獨自開著車第一個出發,她的母親李女士開另一輛卡丁車緊隨其后。
在快到第二個彎道時,言言的車徑直撞上了彎道處的防護輪胎。強大的慣性使言言的頭猛地撞在方向盤上,大腿磕在了方向盤下方的梁上。當工作人員趕到幫言言摘下頭盔后,他的鼻子和嘴唇都嚴重受傷,流了很多血;左大腿也被劃了一道12厘米長、5厘米深的傷口。
言言被緊急送往醫院。經診斷,他的鼻骨骨折、上唇系帶挫裂傷、腹股溝裂傷,大腿縫了近20針,后續還要進行鼻骨手術。“治療費已經花了上萬元,孩子不僅身體承受了巨大的痛苦,還耽誤了學業。”李女士心疼地說,言言當時駕駛的卡丁車方向盤下方是油箱和車梁,而其他卡丁車都用棉套將這個部分包裹起來,能起到保護作用,這輛車卻沒有保護棉套,而且安全帶也很松。
記者從卡丁車俱樂部了解到,該俱樂部的卡丁車分為大中小3種車型,小車為電動卡丁車,適合身高1米左右的孩子玩;大車為油車,身高1.45米以上就可玩。據工作人員介紹,這種卡丁車沒有限速,“油門在你腳下,你來控制速度。”800米長的賽道,一節7分鐘,“看個人駕駛情況,最快能開10圈,最慢也能開三四圈。”按照這一說法計算,卡丁車的平均速度在每小時20至68公里。
如此高的速度下,毫無駕駛經驗的未成年人能夠控制得住車輛嗎?“卡丁車是娛樂性質,不是賽車,腳能踩到油門都能玩。”一名工作人員解釋說。但在該俱樂部的《駕乘安全承諾書》中,第一條就清楚地寫著:“卡丁車運動是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汽車運動,有可能帶來財物損失與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對于如何判斷孩子能不能玩,該工作人員說:“讓孩子坐在車上,看看能不能踩到剎車,我們推得動就沒問題,推不動就不讓他玩。”
“上車前,我還詢問了工作人員,孩子12歲應該買什么票?工作人員只問了他的身高,也沒詢問是否有駕駛經驗,就讓他駕駛和成人一樣的卡丁車。如果知道這種車危險性這么高,我是絕對不會讓孩子嘗試的。”李女士懊悔地說。
案例二
每逢節假日,卡丁車場、蹦床館、攀巖館、滑冰場等游樂場所里,都少不了孩子們的身影??蛇@些帶有一定危險性的場所,稍不注意就成了“事故多發地”。
12歲女孩麗麗在家長的陪同下,到室內蹦床公園游玩。公園要求身高1.4米以下的兒童必須有家長陪同,而麗麗身高已經1.6米,家長便選擇不進入活動區域陪同。在玩耍的過程中,麗麗在蹦床上用力蹦跳騰空,想要做一次前空翻,不料動作失敗,她的身體接觸蹦床后反彈,膝蓋不慎撞到了左眼導致受傷。監控視頻顯示,在麗麗受傷前,旁邊有兩名年紀相仿的孩子也在做前空翻動作,麗麗是在模仿他人。然而,當時既沒有工作人員出面制止,家長也沒有在一旁監護。到醫院治療后,麗麗的左眼視物出現重影且上轉受限,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盡管蹦床經營方承擔了賠償責任,但給麗麗造成的傷害卻是終身的。
無獨有偶,7歲男孩明明和媽媽到蹦床公園玩。進入場館后,媽媽讓明明去玩,自己就到二樓咖啡廳去了。沒想到,意外發生了:明明和幾個孩子在蹦跳中不慎摔傷,送到醫院后經診斷為右股骨遠端骨折。明明的媽媽認為場館運營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場館運營方也喊冤:在孩子進入場館時,已經向家長告知了安全風險,而家長沒有按照要求看護孩子,讓孩子脫離了家長的監管。況且,場館內設置了單獨的兒童區域,要求家長予以配合,方便家長看護。如果沒有家長陪同,孩子單獨是進不到兒童區的。
雙方就誰來承擔責任爭執不下,只能訴諸法律。經法院審理,場館運營公司在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瑕疵,其工作人員雖在現場,但未對正在進行蹦床活動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他們的人身安全,對明明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監護人在看護未成年人過程中,亦存在疏漏,需承擔次要責任。
■律師說法
孩子個子高心智未必成熟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艷軍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言言的案例中,孩子雖然個頭高,但可能心智并不成熟,缺少必要的應對能力,商家應根據專業經驗給予必要的詢問和專業的評估。此外,由于駕駛車輛的防護設施缺失,導致傷害擴大,商家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顒訄鲳^要求游客簽署的《安全承諾書》中,針對游客發生事故后活動場館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免責條款屬于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如有人身傷害發生,受害方絕不會因為簽署了《安全承諾書》就失去追責的權利,還是要根據事實發生的情況和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責任認定。
彭艷軍律師認為,現在未成年人發育得快,很多未成年人身高、體型雖已像成年人一樣,但這不代表他們可以接受“成人式”的服務。他們的心智還未成熟,缺乏足夠的判斷能力和必要的社會活動經驗,無法完全認識、有效防范危險,不能脫離場館的安全保障和家長的監護。未成年人的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如果在孩子玩耍時未能完全履行監護義務,對于未成年人受傷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未成年子女參與危險性較高的體育娛樂活動時,家長應謹慎履行監護職責。對于活動的風險、未成年子女是否具備相應的能力和條件、能否承受活動可能帶來的危險要進行理性客觀的判斷和權衡,指導未成年子女做好個人防護,必要時應全程陪同參與,及時發現并制止危險行為。同時,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風險認知水平及自我保護意識。(本報記者 褚英碩)